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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各类研究生基本学制与学位申请年限的规定
点击数: 次 发布时间:2012-10-18 作者: 来源:

 

大工校学位〔2012〕3号                

 

 

大连理工大学各类研究生

基本学制与学位申请年限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研究生培养过程、学位论文答辩与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校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规定明确我校各类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在校年限、申请学位最长年限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和申请学位最长年限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包括建筑学专业学位)的基本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年;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2-3年。

2、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最长年限统一为4年,即自研究生入学之日起到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其学位论文的时间为4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休学时间)。

3、在基本学制规定时间内,硕士研究生应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审查等各项工作。

如因学术性的正当理由,硕士研究生在基本学制结束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进展报告和学位论文延期申请报告,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审查通过及报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申请学位最长年限可延长到4年。

二、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和申请学位最长年限

1、非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4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定向、委培)的基本学制为3-5年;直接攻博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5年(含学习课程1年);硕博连读(含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5-6年(含硕士阶段2年)。

2、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最长年限统一为68年(即包涵上述各类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在内的时间)。

3、在基本学制规定时间内,博士研究生应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审查等各项工作。

如因学术性的正当理由,博士研究生在基本学制结束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进展报告和学位论文延期申请报告,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审查通过及报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申请学位最长年限可延长到6年;再因学术性的正当理由,履行上述同样手续,申请学位最长年限可延长到8年。

三、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校年限与学籍管理

1、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也是其在校年限。鉴于学校资源有限,学校对超过在校年限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再提供住宿和办公条件。

超过在校年限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在在校年限结束前的两个月通过学部(学院)向学校研究生院申请住宿,学校视住宿资源的条件审批是否同意延长住宿。具体申请和审批手续另行规定。

2、各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基本学制结束后没有申请批准延长申请学位年限的将取消学籍;超过申请学位最长年限的各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若无特别的学术性理由,学校一律不再受理学位申请、并取消学籍。

四、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在此规定的范围之内。

五、本规定自201246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O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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